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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金色年华理财保险计划怎么样?

2014-08-21 14:16: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理赔 2.8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将在收到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 后,及时作出核定。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 及时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 况除外。

  3分红利益

  现金红利3.1您的保险

  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享有现金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有现金红利分配,我们将于主合同的保单周 年日派发给您。

  红利以储存生息的方式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我们在每月 第一个营业日确定该存款利率。

  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0.5%为上限,且以我们在 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存款利率为准。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领取现金红利。 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的现金红利,若有已存

  放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及利息,将与退还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或身故保险金一

  并给付。

  特别红利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本合同满 10个保单周年后,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您的保单可享有特别红利(见 6.4 条):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按第 2.3 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外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红利」;

  (2) 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我们除按第 4.7 条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外,另外 向您给付「特别红利」。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 缴 纳 保 险 费4.1主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

  的义务

  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 6.5 条)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单借款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借款应在下一保单周年日前偿还,累计借款本息金额 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如 果逾期未偿还,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 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见 6.6 条)超过或等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 4.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保险费,而您的保险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 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我们将按第 4.2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垫缴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欠款的偿还 4.4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复效时,如您有欠缴的保险费或保 险单借款未还清,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 除。

  宽限期 4.5 如果您超过保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

  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见 6.7 条)。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结束当日 24时起效力中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

  4.6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将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及未领取的款项。

  终止保险合同 4.7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 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5基本条款

  保 险 责 任 的 开5.1您向我们

  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 龄 与 性 别 误 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 6.8 条)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 实 告 知 与 保 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

  变更通讯方式 5.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地址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 4.6 条办理复效的; (3)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5.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6.9 条)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 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 体 检 查 与 验 尸

  5.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生 存 保 险 金 开 始领取日

  6.2 为本合同缴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 6.3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特别红利 6.4 指被保险人身故或您终止本合同时,我们根据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