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吉祥如意两全保险D款(万能型)
2014-08-21 08:54: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吉祥如意两全保险D款(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9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将按以下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身故保险金 = 5% ×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 - 对追加保险费所收取的初始费
用)]。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一年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账户价值,同时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 20% ×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 - 对追加保险费所收取的初始费用)]。
(2)若被保险人在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 20% ×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 - 对追加保险费所收取的初始费用)]。
我们对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2.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100%满期当日的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0 您拥��的重要权益
0 签收合同后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0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2
0 您有权解除合同………………………………………………………………………………7
0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0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0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3.2
0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7
0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
0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8
0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9
0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0.1
0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2
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0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3.6失踪处理7 合同解除
1.1合同构成3.7诉讼时效7.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4 保险费的支付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3投保年龄4.1趸交保险费8.1合同效力的中止
1.4合同的签收4.2追加保险费8.2合同效力的恢复
1.5犹豫期5 保单结算9 合同效力的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5.1万能单独账户9.1合同效力的终止
2.1保险期间5.2结算利率10 如实告知
2.2保险责任5.3最低保证利率10.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3责任免除5.4初始费用10.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保险金的申请5.5保险单月费用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1受益人5.6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11.1年龄错误
3.2保险事故通知5.7账户利息11.2合同内容变更
3.3保险金的申请5.8部分提取和退保手续费11.3地址变更
3.4司法鉴定6 如何进行部分提取11.4争议处理
3.5保险金给付6.1部分提取12 释义
中意吉祥如意两全保险 D 款(万能型)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中意吉祥如意两全保险D款(万能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
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 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一年内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收到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当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将按以下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身故保险金 = 5%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
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 - 对追加保险费所收取的初始费 用)]。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一年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收到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当日的账户价值,同时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之前身故, 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 2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
身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 - 对追加保险费所收取的初始费 用)]。
(2)若被保险人在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身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 2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 身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 - 对追加保险费所收取的初始费用)]。
我们对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2.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100%满期
当日的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