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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吉祥如意两全保险D款(万能型)

2014-08-21 08:54: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故的,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0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0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0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0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0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满 60 周岁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的,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0 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0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

  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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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

  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 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 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 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 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5)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

  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 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 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 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 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 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 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 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 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 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返 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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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若提供的申

  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资料和证明。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需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满期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被保险人领取满期金时,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生 存证明。

  3.4 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

  险事故进行鉴定,费用由我们承担。

  3.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3.6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

  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2.2款处理,同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 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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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趸交保险费(一次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是趸交保险费,即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当您申

  性付清保险费) 请投保时,您可以在我们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趸交保险费的金额。

  4.2 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追加保险费。当您申请时,您

  可以在我们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追加保险费的金额。

  5 保单结算

  5.1 万能单独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单独账户,账户资产的投

  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根据我们设立的万能单独账户,我们为您的保单设立相应的个人万

  能账户。本合同生效后,您所支付的所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

  余额进入您的个人万能账户,开始累积您的账户价值。

  我们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您

  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5.2 结算利率 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月结合万能单独

  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结算周期(上个自然月)的结算利 率(年化利率)并在每个结算期期初公布。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结算利率对应的月利率 = 121 +结算利率-1

  5.3 最低保证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相当于

  月利率0.1652%)。实际结算利率是不确定的,但不低于最低保证利 率。

  5.4 初始费用 对于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以及追加保险费,我们将收取每笔5%的

  初始费用。

  5.5 保险单月费用 本合同的保险单月费用为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为每月20元。在

  每个保单月份的首个工作日,我们从您的个人万能账户中收取当月 的保险单月费用。 我们保留在未来调整上述费用的权利。如果我们要行使该项权利, 需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5.6 账户价值的计算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的个人万能账户的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 法 算:

  当期结算日账户价值 = 上期结算日账户价值 + 当期账户利息 +

当期追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