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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8-20 16:0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英大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英大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全残 身故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 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内因意外伤害(见 9.4)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5), 我们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同时终止。

  若我们已根据本合同附加的“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安康宝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 期间年数)计算。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 年 11 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Œ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英大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 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 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 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 9.1)、保险单年度(见 9.2)、保险费应付日(见 9.3)均依据生效日确定。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 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 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 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内因意外伤害(见 9.4)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5), 我们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同 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同时终止。

  若我们已根据本合同附加的“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英大附加安康宝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 期间年数)计算。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时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9.10)。

  Ž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 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但保单红利是非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 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在保险单周年日将红利分配给您,随 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3.2 保单红利的领 取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按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储存生息。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适用的红利 累积利率。本合同终止时,留存在我们公司的保单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按 我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下一保险 费应付日用于抵交下一期保险费。交费期满后,红利领取方式将自动 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 您的义务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保险费应付日等交纳本合 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保险费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 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纳。

  4.2 保险费率的调 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调整后向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合同的费率调整将针对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 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4.3 宽限期间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 限期间。对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在宽限期间期满 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4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 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 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退还保险费。

  •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

  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解除本合 同。

在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 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 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