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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8-20 16:0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解除后,我们 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2 自动借款垫交 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或申请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且在宽限期间期满日您仍未 交付保险费,我们以本合同现金价值余额(见 9.11)自动借款垫交 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不 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利息(见 9.12)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 同效力中止。 如果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 并垫交。

  5.3 保单借款

  如果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 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余额的百分之八 十。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时,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4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经我们同意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减少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对基 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我们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 值,基本保险金额相应降低。 若本合同附加了“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则附加 的“英大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须同时申请变更,且变 更的保险金额须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5.5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的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

  5.6 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您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6.2 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 在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如果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 的,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 益 人 指 定 与 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征得 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 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时,您 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金的 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且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其他受益 人时,其依法丧失或放弃的受益份额由我们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受益顺 序和受益比例之比给付其他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则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7.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 们,但因不可抗力(见 9.13)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7.3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各项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满期保险金申请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申请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4. 由双方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见 9.14)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 鉴定书;

  5.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三、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 公安部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或验尸证明;

  4. 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 亡判决书;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关系证明、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 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 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 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 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 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 相应的差额。

  7.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们以 判决书宣告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 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投保年龄范围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将根据您选 择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等因素来确定。

  8.2 年 龄 计 算 及 错 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见 9.15)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告知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若发生 错误,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处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 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 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 保年龄范围的,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 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按本条第一、二项处理。

  8.3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 会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欠交保险费、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 及利息。

  8.4 通讯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利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书面通 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 最后住所或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5 司法鉴定

  我们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您、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应当予以配合。

  8.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