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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如意通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0 14:4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单帐户价值 的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贷款和投保人解除合同丨,本公司将延迟支付该保单帐 户价值’但该延迟最长不超过自本公司同意该领取申请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变更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一、增加保险金额

  1、提供本公司要求的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及其他资料;

  2、增加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增加保险金额而增加的初始费用按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处理。

  二、降低保险金额

  降低的保险金额及降低后的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本公司不退还已扣除的初始费用。

  上述保险金额的变更将于本公司同意有关申请后的首个月结日正式生效。

  第十三条 如���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 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合同的利益给 付。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变更自批注之日 起生效。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尽快通知本公司,并递交本公司要求的索赔文件。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卡;

  6、保险合同原件;

  7、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三、若发生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六条 宽限期

  若任一月结日有任何欠缴的保单月费,则自此月结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欠缴的保单月费。

  若宽限期结束时本合同的保单帐户价值仍不足以扣除欠缴的保单月费’本合同即失效,剩余的保单帐户价值用于抵扣欠缴的保单月费,本公司对本合同 的保险责任随之中止。但本条款第十七条有关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失效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 同贷款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合同一经复效’本公司将扣除本合同自宽限期开始欠缴的初始费用、贷款 管理费及其利息。

  本条不适用于按本条款第二十一条已作合同解除的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贷款

  一、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申请保险合同贷款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1、每次申请贷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2、每次贷款后,保单帐户价值按该次贷款金额等额减少,剩余的保单帐户价值须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本公司不收取贷款利息,但将于每个月结日从保单帐户中扣除贷款管理费,贷款管理费详见本条款第七条;

  三、贷款帐户是指为本保险合同设立且无利息增长的帐户;

  四、贷款帐户价值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至计算贷款帐户价值期间,任何计入贷款帐户的贷款金额,减去还款额后的余额。

  第十九条年龄的确定与对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单帐户价值净值,但是自本合 同成立曰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扣除的初始费用和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扣除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从保单帐户中扣除欠缴 的上述费用及其利息;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扣除的初始费用和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扣除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上述费用转入保单帐 户。

  第二十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上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若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十四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还已收保险费,若已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三、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则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日 24时起终止。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本公司将退还保单帐户价值净值。

  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经本公司批注后生效。 对于上述任何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货币、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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