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富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8 10:04: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7。,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 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的效力中止。
9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0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及风险 下列资料:
(工)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知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的限制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认6 联系方式变更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