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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分红型)

2014-11-18 09:5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六);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九)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四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 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见释义十)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 保人。红利实现方式为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见释义 十一)适用的红利累积利率。红利在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

  时给付。

  第四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 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 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

  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九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二)的80%。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见释义十三)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及利息。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 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

  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