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8-26 11:16: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
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
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1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附件 10-3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您有退保的权利。..。..。..。..。..。..。..。..。..。..。..。..。..。..。..。..。..。..。..。..。.1.7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3.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5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7
™ 本合同有 180天的等待期。..。..。..。..。..。..。..。..。..。..。..。..。..。..。..。..。..。..2.3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保单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3.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4.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2保单红利的领取 6. 其他事项
1.1 投保范围 3.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合同构成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4.1 保险金受益人 6.3 年龄性别错误
1.4 犹豫期 4.2 保险事故通知 6.4 未还款项
1.5 合同内容变更 4.3 保险金申请 6.5 ��故鉴定
1.6 投保信息变更 4.4 保险金的给付 6.6 争议处理
1.7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5 失踪处理 7. 释义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6 诉讼时效 7.1 周岁
2.1保险金额 5.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7.2 临时保障
2.2 保险期间 5.1 保险费的支付 7.3 有效身份证件
2.3 保险责任 5.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4现金价值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5.3 宽限期 7.5 意外伤害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5.4 自动垫交 7.6 毒品
3. 保单红利 5.5 保单贷款 7.7 酒后驾驶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5.6 合同效力中止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7 合同效力恢复 7.9 无有效行驶证
7.10 本合同约定利率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
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 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 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2
投保信息变更
1.6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5
为了使您充分了��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 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 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 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 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 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 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 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 型)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 18周岁至 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 10-3
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6)
(7)
(4)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9)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
(2)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
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 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
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
2.2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交费期内的每个保单年度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增加。交费期限为 10年的,保险金额在最后一期交费时将增加至基本保险 金额的 120%。交费期限为 20年的,保险金额在最后一期交费时将增加至基 本保险金额的 140%。交费期限为 30年的,保险金额在最后一期交费时将增 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 160%。交费期满后,保险金额将维持不变直至本主合 同终止。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1.7
附件 10-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