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8-26 11:16: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护人
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4
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
4.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周
年日较迟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保单红利派发日
期
3.3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 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 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 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 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红利派发日生效。红 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单红利的领取
3.2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
的权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 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 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 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确定
3.1
保单红利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 日起 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保险责任的终止
2.5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件 10-3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
5
失踪处理
4.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的给付
4.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事故通知
4.2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附件 10-3
6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 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
合同效力恢复
5.7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5.6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7.10)执行, 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 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 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 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保单贷款
5.5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
付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 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 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 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保险合同在此期间 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自动垫交
5.4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
5.3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5.2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
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6
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附件 10-3
7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
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
6.5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 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未还款项
6.4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