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长保无忧丙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1 09:2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九条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 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 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 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在利益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 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 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上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 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 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二十二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货币、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起诉。
第二十四条释义
一、本公司
二、周岁
三、保险合同周年日
四、利息
五、保证现金价值
六、保证现金价值净额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是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是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 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的保险合同,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 合同周年日为2月28日。
: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 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及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 复利方式计算。 :是指保险单上保证现金价值表所列的保证现金价值金额。 :是指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
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该利息将按贷款期间本公司 公布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式计算。
七、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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