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21: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
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 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
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或全残给
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 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
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如您与我们之间订立了附加财富管家合同,红利派发时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
派发时间转入附加财富管家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财富管家合同
的约定为准。
4.3 保单红利派发 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
费)的方式支付。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10 年和 20 年四种。交费期间由 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份计算,每份年交人民币 10,000 元。
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
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
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
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7.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
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
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 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7.3 保险费自动垫 交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
付,若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应支付
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当期应支付
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此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
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
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
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费垫交
期间,如发生退保、红利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