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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金生终身寿险(B款)(分红型)

2014-08-26 10:1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当您未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3.6.2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在订立本合同时选择了自动垫交保险费功能的,如果宽限期届满时您仍未交付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等于或大于您应交的保险费(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应交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垫交时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进行计息。当您未还的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3.6.3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如果您决定不再交付续期保险费,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您申请办理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等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减额交清保险的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出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否则不能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必再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变更为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变更为

  您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所确定的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数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能再申请办理保险金额的变更,并不再享有保单贷款、分红等权益。在您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也同时办理减额交清,其他附加合同终止,您应同时办理其他附加合同的终止手续。

  3.6.4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减少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初始保险金额和减少后的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所减少的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如减少的保险金额部分有对应的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但我们将先行扣除您未还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交的保险费。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相应变更为您实际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数额减去您每次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后的差额。 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如果您仍需交付保险费,则以后需要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数额也相应降低。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规定的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原件;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应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应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身故保险金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部分。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根据本保险条款第4.1款的约定,由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我们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

  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给付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应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返还您交付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它尚未还清的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的所有欠款。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第二、三、四和五项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红利多于应分配���利的,我们有权收回多分配的红利。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红利少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将予以补足。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予以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五、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