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金生终身寿险(B款)(分红型)
2014-08-26 10:1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3.6.3和3.6.4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投保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及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并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3.6.3和3.6.4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2.4.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计算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二种:
1、体恤金红利
本合同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2、特别红利
本合同非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您。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将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以及您与我们约定的初始保险金额和交费期间,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确定。 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应在投保时交清;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应在交费期间内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交付。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60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您仍然可以交付续期保险费,并且我们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是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我们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一、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中止。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恢复后,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在中止期间内未恢复效力的,则自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二、出现本条款第3.6.1项或第3.6.2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60日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们支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自我们收到上述全部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效力恢复后,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60日未恢复效力的,自该60日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但我们将从中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解除合同申请材料后,计算收到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6. 现金价值权益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和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分别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您可以享受下述四项现金价值权益,如您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的,还须至少已交满两年保险费:
3.6.1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由您与我们在保单贷款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