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6 09:0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立与生效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四);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
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LPEC(20100415)
友中发2010-072号-1
保险条款
3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第十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
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
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四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投��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三条受益人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LPEC(20100415)
友中发2010-072号-1
保险条款
4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