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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

2014-11-05 09:5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 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 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 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 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的效力中止。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