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富贵有余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4 09:07: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度残疾时累计“所交保险费8”的 1.1 倍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生存 保险金。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按您解除合同处理。
四、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 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 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已 到期而未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第八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9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 利息10,除您在宽限期期满日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则我们以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到期 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前项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 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九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 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 止。
第十条 欠款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我们自动垫交的 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8 所交保险费:根据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两项所确定的年交保 险费计算,并且不包括任何由于疾病、健康及职业等因素引起的加费部分。
9 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后的净额。
10 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利率参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确定,并且不低于年利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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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及解除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 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您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及 利息、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 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 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11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