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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金元宝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9:44: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按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 存生息。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适用的红利累积 利率。本合同终止时,留存在我们公司的保单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q 您的义务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为三年。 您应该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保险费应付日等交纳本合 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保险费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 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纳。

  4.2

  宽限期间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 期间。对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 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在宽限期间期满日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

  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

  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退还保险费。

  r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犹豫期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

  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

  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解除后,我们将在

  扣除不超过十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2 自动借款垫交保

  险费

  如果您选择或申请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且在宽限期间期满日您仍未交

  付保险费,我们以本合同现金价值余额(见 9.13)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 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 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利息(见 9.14)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并 垫交。

  5.3 保单借款 如果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

  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余额的百分之八十。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时,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4 基本保险金额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

  我们同意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减少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对基本保险 金额减少的,我们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基本 保险金额相应降低。

  5.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的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

  5.6 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s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不 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6.2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在

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您补交保险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