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9:24: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9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7岁 | 17217.00元 | 15年 |
身故保险金30.0万 满期生存金15.0万 保单红利166.6万 生存保险金15.0万 |
至8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且在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4)保险费豁免
对于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第一级或第二级残疾(详细定义见附表一),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附件九:
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犹豫期。.. 2
1.5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3
2.3 保险责任。.. 3
2.4 责任免除。.. 3
3. 保单红利。..。 4
3.1 保单红利。..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4.1 受益人。.. 4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4.3 保险金申请。.. 5
4.4 保险金的给付。.. 6
4.5 宣告死亡处理。.. 6
4.6 诉讼时效。.. 6
4.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6
5.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5.1 保险费的交纳。.. 6
5.2 宽限期。.. 6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7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