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成长安心儿童教育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10-31 09:58: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 动车;
21.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2 发生上述 21.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21.3 发生上述除 21.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
2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 保险单红利
23.1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23.2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若本合同在该保险单年度一直有效,则您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红利的分配。
23.3 在投保时,您可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您将红利交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 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红利及其利息。
23.4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的内容将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费豁免
24.1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并且您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者您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全残(见释义)且经过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确认,除本合同 24.2 中所述情形外,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 或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4.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1) 投保人自残或自伤;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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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二十五条 保单贷款
25.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 现金价值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净额的 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6 个月。
25.2 我们将适时调整适用于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作相应浮动。合同的贷 款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
25.3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且本合同在扣除所有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 其累计利息后仍具有足够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 款利率计算利息。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所有的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 息,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26.1 如果您选择了该项利益,在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时,而您的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 未清偿的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时(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自动贷款 给您,为您垫交该期保险费,该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
26.2 如果在垫交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26.3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 止。
第二十七条 保单欠款的结清
27.1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您应先结清应交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 计利息、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否则,我们将在给付保��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扣除前述欠款及 其应付利息。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释义
28.1 保险单生效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本保险单自保险单生效日的 24 时开始生 效。
28.2 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