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8:5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1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津贴 红利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保险费 × 11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下表约定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当生存现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100%
当生存现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年满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九岁生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110%
当生存现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岁生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120%
当生存现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
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一岁生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130%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过后,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基本保险金额×13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
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一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12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110%
被保险人年满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九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100%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生存现金给付日
友中发2010-272号-2
保险条款
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第三条 增值红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附 加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
会计年度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时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予健
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过
后,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下表约定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1、趸缴保险费×11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