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祥逸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31 08:43: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祥逸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养老金 祝寿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第100天且本主险合同已经过犹豫期,我们将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8%)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第100天,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8%)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8%)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养老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责任: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十六(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养老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二(32%)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养老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3)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二点五倍给付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点五倍;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若您已交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之和的差额;若您已交保险费小于或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零。
附件十五:
幸福祥逸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投保范围。.. 2
1.4犹豫期。.. 2
1.5保险期间。..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保险金额。.. 2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3
2.3保险责任。.. 3
2.4责任免除。.. 3
3.保单红利。..。 3
3.1保单红利。.. 3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4.1受益人。.. 3
4.2保险事故的通知。.. 3
4.3保险金申请。.. 3
4.4保险金的给付。.. 3
4.5宣告死亡处理。.. 3
4.6诉讼时效。.. 3
4.7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3
5.如何交纳保险费。..。 3
5.1保险费的交纳。.. 3
5.2宽限期。.. 3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3
6.1合同效力的中止。.. 3
6.2合同效力的恢复。.. 3
7.��金价值权益。..。 3
7.1 保单贷款。.. 3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3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
9.其他事项。..。 3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9.2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9.3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3
9.4扣除款项。.. 3
9.5合同内容变更。.. 3
9.6联系方式变更。.. 3
9.7争议处理。.. 3
[1]合同。
[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4],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5],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则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零时止。
[7];
③ 若您已交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