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至尊荣御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8:4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至尊荣御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2.3.1 生 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间届满后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起,在每年保单 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 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3.2 身 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 2.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至尊荣御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至尊荣御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至尊荣御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以上、60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 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日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
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间届满后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起,在每年保单 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 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3.2 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
2.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