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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11:11: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本附加合同满期;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主合同减额交清;

  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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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三条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

  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

  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

  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 您申请时给付。

  二、现金红利:红利将以现金方式直接返还给您。如果当年度的红利少于100 元,该红利将直接进入您 的红利累积账户,如果当年度的红利不少于100 元,该红利及红利累积账户中的金额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您。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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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利领取方式

  第十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附加合同有可分配 红利,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发放红利。

  保险单红利

  第九条

  保险单红利

  第三部分

  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 的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若我们已支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

  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及本附加合同项下

  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三、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五、十六、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 付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高中教育金,则高中教育金留存于本公司生存保险金累积帐户,并按本公 司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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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