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小太阳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10:11: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小太阳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0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4416.00元 | 1年 |
小孩教育金6.0万 |
至2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列比
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年龄 给付比例
当年龄是18(周岁)时,给付比例 25%
当年龄是19(周岁)时,给付比例 25%
当年龄是20(周岁)时,给付比例 25%
当年龄是21(周岁)时,给付比例 25%
当年龄是25(周岁)时,给付比例 50%
二、身故、全残给付:
《小太阳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 年7 月备案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本合同
已缴的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1.1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两倍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小太阳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第三条 红利 第十九条 失踪的处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身体检查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费的缴付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二条 宽限期
第七条 基本保额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八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借款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六条 效力恢复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七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八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年龄错误
第十四条 受益人 第三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三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十二条 释义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CSBP。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列比 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年龄 给付比例
18 周岁(见释义) 25%
19 周岁 25%
20 周岁 25%
21 周岁 25%
25 周岁 50%
二、身故、全残给付:
《小太阳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年7月备案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本合同
已缴的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1.1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两倍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
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投保人。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缴清所有应缴保险费,投保人方可领取红利,红利领取方式
由投保人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