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小太阳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10:11: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
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二十条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
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于本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缴付首期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
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
第二十二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
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小太阳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年7月备案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本公
司将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应缴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将现金价值按日
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
借款利息(见释义)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
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见释义)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 力即中止。
第二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时,若本合同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
第二十六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七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二年后,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投保人可提出变更保险
品种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于保单周年日变更其保险品种。
第二十八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
不得低于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
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