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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014-10-30 10:39: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本附加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

  的权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附加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 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 您申请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

  净保险费(见10.8),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 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单红利

  4.1

  x 保单红利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身 故,须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在国 外身故,须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效力恢复

  7.2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不再参与

  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效力中止

  7.1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 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 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 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险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附加险合 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

  6.2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附加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 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 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 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现金价值

  6.1

  z 现金价值权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