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014-10-30 10:39: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2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 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
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4周岁。
投保年龄
1.3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合同”(以下简称“本
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 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3.2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1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5),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6)的机动车(见10.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2.4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至其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照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
学业有成祝贺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
业有成祝贺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