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8-25 15:0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生存金 身故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8岁-29岁 | 5310.00元 | 20年 |
生存15.0万 身故15.0万 祝寿金15.0万 |
至105周岁 |
0岁-65岁 | 5860.00元 | 20年 |
生存金20.0万 满期生存金20.0万 祝寿金20.0万 身故20.0万 养老金领取选择权20.0万 生存20.0万 |
终身 |
30岁-40岁 | 10980.00元 | 20年 |
祝寿金10.8万 满期生存金190.0万 生存金182.4万 身故67.4万 |
至85周岁 |
30岁-35岁 | 12120.00元 | 20年 |
身故保险金30.0万 祝寿金30.0万 |
终身 |
28岁 | 10410.00元 | 20年 |
生存保险金30.0万 身故保险金30.0万 |
1年 |
29岁 | 2848.00元 | 20年 |
祝寿金4000元 身故10.0万 生存8.0万 |
终身 |
29岁 | 8675.00元 | 20年 |
祝寿金1.2万 身故保险金27.5万 生存金25.0万 |
至100周岁 |
33岁 | 5304.00元 | 20年 |
生存金13.0万 祝寿金6500元 身故保险金 |
至100周岁 |
34岁 | 6225.00元 | 20年 |
生存金/祝寿金21.0万 身故12.4万 满期生存金2.3万 |
终身 |
39岁 | 9180.00元 | 至60周岁 |
生存金20.0万 祝寿金20.0万 身故保险金20.0万 |
至10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当天零时,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当天零时前身故,我们给付身故时已交保险费返还额,保险费返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标准体3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当天零时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 条款《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当天零时,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当天零时前身故,我们给付身故时已交保险费返还额,保险费返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标准体3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当天零时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5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6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7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9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10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11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12,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