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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8-25 15:0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3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4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力15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时效

  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5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16;

  4.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祝寿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祝寿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金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7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二、当贷款期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18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 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领取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转换方式和转换价格将本合同生存保险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当作年金转换保险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身份证明登记的实足周岁年龄计算。

  二、在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文件上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填写的不真实,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我们将无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2、3、4项约定处理。

  2.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及累积利息。如果在更正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偿;如果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我们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四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19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分红保险: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