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金六顺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09:57: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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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9. 被保险人中暑、流产、分娩;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在 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 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11,若本合同有效,并且我们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 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红利本息。 二、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及剩余的保险期间,以红利作为一次交
清的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的交清增额保险金 额,增加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2.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累计的交清增额保险金额, 增加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
3. 除上述约定外,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的,我们按累计的交清增 额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一次付清。
交清增额保险不参与红利的分配。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 可以按我们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第四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一、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保险费 您应于投保时向我们一次性交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八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 金价值净额12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11 保险单年度末:指保险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4 时。
12 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保单借款及利息后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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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单借款及利息13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欠款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及利息、 欠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及解除
第十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零时止。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合同的成立 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 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您交清保单借款及利息, 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 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