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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8 09:54: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4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红利 满期生存金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2岁 4038.00元 20年

身故保险金

红利

生存保险金1200元

全残保险金

满期生存金6.0万

至80周岁
42岁 30960.00元 15年

生存金6000元30.0万

红利30.0万

满期生存金还保额30.0万

满期生存金30.0万

身故3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5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长寿发[2010]68号,2010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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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4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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