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悠然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09:18: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用于抵缴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储 存生息的办法处理。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无论您 选择的是何种领取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均可随时申请领取现金红利。
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的现金红利。在我们给 付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有留存在 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及利息,将一并给付。
特别红利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本合同生效满 10个保单周年日后,如果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您的主合同可享有特别红利(见 6名词释义)。
(1)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届满,我们另外向您给付特别红利。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按第 2.3 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外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红利。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 缴 纳 保 险 费4.1主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
的义务
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 6名 词释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单借款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借款应在下一保单周年日前偿还,累计借款本息金额 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如 果逾期未偿还,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 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见 6名词释义)超过或等于主合同的现金 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也不享有 任何红利分配的权益。
保险费的垫缴 4.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保险费,而您的主合同 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 险费的(含附加合同),我们将按第 4.2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为 您垫缴该期保险费。垫缴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欠款的偿还 4.4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复效时,如您有欠缴的保险费或保 险单借款未还清,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 除。
宽限期 4.5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 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见 6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 宽限期结束当日 24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也不享有任何红利分配的权益。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
4.6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 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将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和未领取的款项。
终止保险合同 4.7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 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及未领取 的款项。
5基本条款
保 险 责 任 的 开5.1您向我们
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 龄 与 性 别 误 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 6名词释义)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