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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8 09:08: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期间6.2保单贷款11.2意外伤害

  2.3保险责任6.3减额交清11.3自驾汽车意外伤害

  2.4年金转换选择权11.4交费年度数

  2.5责任免除11.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

  11.6现金价值

  11.7毒品

  11.8酒后驾驶

  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保险金的申请7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1.10无有效行驶证

  3.1受益人7.1合同效力中止11.11机动车

  3.2保险事故通知7.2合同效力恢复11.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3.3保险金申请艾滋病

  3.4保险金给付11.13医疗事故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合同解除11.14非处方药

  3.6诉讼时效8.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1.15潜水

  手续及风险11.16攀岩

  11.17探险

  4保单红利9如实告知11.18武术比赛

  4.1保单红利的确定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1.19特技表演

  4.2保单红利的领取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1.20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11.21条款约定利率

  11.22责任准备金

  11.23周岁

  附表:费率表

  9-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身份证明。自

  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

  付生存给付金:

  交费期间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3年4%

  5年6%

  10年8%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

  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2意外身故给

  付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

  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如下约

  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

  9-2

  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

  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

  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

  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

  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

  合同效力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3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其他身故给

  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

  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