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天润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0-27 10:10: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检验。
9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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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在 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 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11,若本合同有效,并且我们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 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红利本息。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 可以按我们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第四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一、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基本保险金额;
2.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及附加防癌保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05 倍。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按您解除合同处理。 四、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 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 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已
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 保险单年度末:指保险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4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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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而未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第八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12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 利息13,除您在宽限期期满日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则我们以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到期 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前项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 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九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 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 止。
第十条 欠款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我们自动垫交的 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解除及终止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