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0-27 10:05: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受益人
7.2 效力恢复
10.4 高度残疾
3.2 保险事故通知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10.5 毒品
3.3 保险金申请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6 酒后驾驶
3.4 失踪处理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5 保险金的给付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8 无有效行驶证
3.6 诉讼时效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9 意外伤害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长寿发[2009] 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红利领取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年金领取日时,我们即开始在每个月的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开始给付年金后,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年金的给付期限均为20年,即年金给付次数为240次。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A、计划B、计划C、计划D及计划E五种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这五种计划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及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身故,我们将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发生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发生高度残疾,我们将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