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六福盈门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2014-10-27 09:45: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未偿还,则该项未偿还利息 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见6名词释义)超过或等于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 您补缴未归还款项的当日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欠款的偿还 4.3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时,如您有保险单借款未还清,所有 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终止保险合同 4.4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书面申 请之日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及未领 取的款项。
5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 的开 5.1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24时开始保险 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 别误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6名词释义)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 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 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实告知 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
变更通讯方式 5.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 的终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 的通知
5.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6名词释义)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 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 与验尸
5.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意外伤害事故 6.2 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的原 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公共交通工具6.3是指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