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禧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3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金禧利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有效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生存保险金 从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从交费期满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倒数第二个保单周年日(满期日为倒数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