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安享未来养老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2014-10-27 08:48: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未领取的款项。
终止保险合同 4.8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效力 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及未领取的款项。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我们不再接受您终止合同的申请。
5基本条款
保 险 责 任 的 开5.1您向我们
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24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 龄 与 性 别 误 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6名词释义)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 实 告 知 与 保 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
变更通讯方式 5.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4.7 条办理复效的;
(3) 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5.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6名词释义)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身故,我们以判决书所 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您的保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履行各项保险责任。
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经领取的保险金、年金或特别红利 在一个月内归还我们。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 体 检 查 与 验 尸
5.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年 金 开 始 领 取 日
6.2 被保险人届满本合同约定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 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对应的月日相同,则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届满年金 开始领取年龄时的保单周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