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3 10:54: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
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 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 保险金限制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 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满2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 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 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6%向生存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投保人投保本合同且同时投保“泰康附加乐金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 “附加合同”),若依附加合同我们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在我们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但本合同的身故 保险金数额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后的余 额;
②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6)。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7);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者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见 10.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