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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满堂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3 10:3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一款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 2 年(或 2 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 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 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7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 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18每日计息,每 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增加贷款的累积最高金额 不超过增加贷款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 70%,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 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19,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还 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 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 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如果本

  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 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 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17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18保单贷款利率: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之

  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19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

  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

  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20。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

  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 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 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 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 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