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红禧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201007
2014-10-22 13:41: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主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三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出借款申请,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22)及利息)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当您的借款及利息等同于或超过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或退还现金价值、已收保险费时,若本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 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会将多收 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公司实际派发红利与应付红利不符的,公司有权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对派发红利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 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在本主险合同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必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 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不承担本主险合同在 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本主险合 同工本费 10 元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 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 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单理赔
当本主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