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永寿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09:39: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养老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若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导致身故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索赔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以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变更申请书。
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前项被保险人变更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将该被保险人于本公司收到前项被保险人变更申请书之日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以及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于本公司收到前项被保险人变更申请书之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本公司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三、如果作为投保人在职人员的被保险人数未达到五人以上,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公共账户余额、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各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以及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向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各被保险人退还其在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本公司同时注销公共账户以及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