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1 13:3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任。
o您获得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2.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
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高中教育金
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5、1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中教育金;
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中教育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 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1);
2. 累计所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p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 配,但保单红利是非保证的。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我们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在保险单周年日将红利分配 给您,随后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按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储存生息。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适用的红利 累积利率。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留存在我们公司的保单红利本息一次 付清。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按 我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下一保险 费应付日用于抵交下一期保险费。交费期满后,红利领取方式将自动 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q 您的义务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保险费应付日等交 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保险费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 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纳。
4.2 宽限期间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 宽限期间。对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 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在宽限期 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 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 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 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 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