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永寿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1:00: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日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保证给付期限对应的养老金总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自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账户余额的0.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永寿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免责事项。.. 1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
第五条 保险期间。.. 3
第六条 账户管理。.. 3
第七条 保险责任。.. 3
第八条 责任免除。.. 5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第十一条 受益人。.. 6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6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7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7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8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8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8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8
第二十条 减保选择权。.. 9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离职。.. 10
第二十二条 红利事项。.. 10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10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11
第二十五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11
第二十六条 释义。.. 11
特别提示
[t1]:本公司按年或按月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一百零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按年领取,则自领取养老金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其后每个保险单年度的年养老金领取额,在上一保险单年度年领取额的基础上,增加首个保险单年度年领取额的5%;若被保险人选择按月领取,则自领取养老金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其后每个保险单年度的月领取额,在上一保险单年度月领取额的基础上,增加首个保险单年度月领取额的5%,同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的月领取额相等。
定额保证十年型:本公司按年或按月向该被保险人定额给付养老金,并保证给付十年。若该被保险人于十年保证领取期满仍生存,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继续给付养老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一百零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递增保证十年型:本公司按年或按月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一百零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按年领取,自领取养老金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其后每个保险单年度的年养老金领取额,在上一保险单年度年领取额的基础上,增加首个保险单年度年领取额的5%,并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选择按月领取,则自领取养老金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其后每个保险单年度的月领取额,在上一保险单年度月领取额的基础上,增加首个保险单年度月领取额的5%,同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的月领取额相等,并保证给付十年。
3、部分领取: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约定比例将该被保险人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余额部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并按本条 “分期领取”部分约定的年金给付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未转换的个人账户余额在该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养老金时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的账户余额是否作为身故保险金一起给付及其给付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本公司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