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普照两全保险E款(分红型)
2014-10-17 10:02: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处理手续及风险11.11现金价值
3.6诉讼时效11.12医疗事故
11.13非处方药
11.14潜水
4保单红利9如实告知11.15攀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1.16探险
4.2保单红利的领取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1.17武术比赛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11.18特技表演
11.19净保险费
11.20条款约定利率
7-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E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
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投保份数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投保份数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
生效日起算。若本合同保险期间根据7.1“延长合同保险期间”条款约定延长,
则保险期间以延长后的为准。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
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
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公共交
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
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一般意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
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
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
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8-2
2.3.3其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2.3.1与2.3.2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则
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
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1)款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
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