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惠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09:19: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主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我们将进行红利��配。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主险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将进入每个投保人的分红累积账户,并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主险合同终止,在您申请时给付。
y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交纳方式为趸交,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z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因这部分权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故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保险单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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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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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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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