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7 08:59: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
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见 10.5);
(2)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 额×交费期间年数(见 10.6)。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7);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者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见 10.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2)。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 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 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