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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11:18: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 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 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有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等五种选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一种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选 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12 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 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1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 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6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 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第十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

  17 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 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 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