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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11:18: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 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或者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 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 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 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3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5失明6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 生活自理能力的9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 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8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 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五、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0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

  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 有效,则该���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 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11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 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

  5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 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6 失明:指包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7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9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

  助。

  10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1红利累积利率: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12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